肥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八
发布日期:2020-02-01 浏览次数:1263
(第八号)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和省市县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内各类需组织员工集中劳动的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咨询电话:0551-67711413)。
二、本县春节期间已停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地不得复工,拟新开工的工地不得开工,开复工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三、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经信、建设、人社、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县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县教体局指导有关学校对高中毕业年级开设线上空中课堂。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开学前,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做好学生在家学习、生活、体育锻炼、心理安抚的指导帮助。各类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五、对所有接诊过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进行临时关闭,恢复时间待县卫健部门评估后确定。
肥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