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30 浏览次数:2441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总结资本预算建立以来国资委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突出了以下重点: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划分中央企业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和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体现资本属性。明确中央企业对获得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要求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四是规范操作程序。对企业预算执行计划审议批准、国有资本权益落实、资本预算调整等程序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强化监督整改。明确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
《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资本预算管理要求,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一步细化资本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加强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信息来源: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