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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9 浏览次数:1440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政办〔2021〕16号




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促进

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 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 水平,促进旅游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C2021〕2号)和《中 共县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宿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发〔2019〕15号)精神,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 /T065-2019)行业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原则上是指利用闲置资 源,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 游客提供体验肥东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成立肥东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 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 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四条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生态优 先、持续发展,文化引领、群众参与,注重品质、体现特色,政 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相统一。

第五条凡在肥东县县域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各类 市场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六条 申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2.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 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 用安全。

4.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 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 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5.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 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 统一收集处理。

6.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 清运。

(二) 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 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3.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 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 生设施。

5.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蜂螂、老鼠 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 常使用。

6.客房及卫生冋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 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 消防安全条件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 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 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 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

(四) 其他条件

1.旅游民宿单体建筑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 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 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 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 良好;不得在屋顶上架设太阳能、水箱、广告牌;不得使用有碍 观瞻的广告牌、卷闸门。

2.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 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 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4.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 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三章联合审核

第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旅游民宿发展, 建立健全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 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

县文旅局负责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训、 等级评定等;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 务培训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 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县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 件的,依法审批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 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对 旅游民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 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消防隐患,及 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指导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 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民宿。

县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 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 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经营的卫生 检查等。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 放和旅游民宿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备案,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 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旅游民宿发展奖励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 进行监督检查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各职能 部门和乡镇加强旅游民宿安全监管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完善、规范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牌,加强 旅游民宿经营区域交通安全监管,指导科学设置旅游民宿标识 系统等。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对旅游民宿的监管和 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文旅、公安、消防、 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资规、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应急管理 等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能,结合具体工 作分别制定标准,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旅游民宿审 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牵头, 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

(一) 经营者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 乡镇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 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H ,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核。

(三) 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核 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 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旅游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

(五) 对已经建好、已经经营的旅游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 需补办审核手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 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对于新建的旅游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申办审核后,方可 营业。

(六) 经联合审核小组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后,由县旅游民 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实行分级授牌,公安机关核发特种 行业许可证。

(七)为培育肥东县旅游民宿品牌,推广旅游民宿产业智慧 化营销平台,由县文旅局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安装统一开发的智 慧化管理系统,对接公安系统登记平台,建立集登记、统计、查 询、数据反馈等功能一体化的旅游民宿登记平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指导培训 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我 县旅游民宿经营。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具体工作 人员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 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自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 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倡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乡镇负 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旅游民宿发 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 门的,由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 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 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 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 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 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 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 部门依法处理:

(一) 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 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 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

(四) 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

(五)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 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 破坏。

(七) 不按照规划要求,私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 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旅游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 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按照县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规定,对旅游民宿给予奖补,大力推进旅游民宿规范提升,打造 品牌,形成亮点。

第十七条资金奖励

(一) 落地奖励。在我县投资旅游民宿项目的,按其投资额 的10%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同 时,对在我县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投资建设旅游民宿项目的,可按 其所缴土地出让金50%的标准,给予投资人一次性奖励。对投资 额大、品牌效益好、含旅游民宿内容的文旅项目,可以采取“一 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 床位奖励。经验收合格的旅游民宿,给予每张床位每 年3000元补助,每个旅游民宿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 税收奖励。旅游民宿项目建成运营后的前2年,县财 政按其每年纳税的地方留成数额,等额奖励给民宿经营者,用于 其提升旅游民宿经营环境。

(四) 流量奖励。对实现年入住率70%以上的旅游民宿,当 年给予民宿经营者2万元奖励。

(五) 品牌奖励。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评 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 营销奖励。对组建自主网络营销平台的旅游民宿,电 商年销售额达50万元的,给予电商平台5万元一次性奖励。旅 游民宿经营者通过去哪儿网、携程网、飞猪、驴妈妈旅游等知名 第三方平台营销的,电商零售年销售额达50万元的,给予电商 平台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 盘活闲置房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 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对通过合 作社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10万元一 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 培训奖励。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礼 仪、行业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全年人均培训达5-10 个课时的,给予其当年5000元奖励;达10个以上(不含10个) 课时的,给予其当年1万元奖励。

享受以上资金奖励的对象,须是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旅游民宿 企业,且旅游民宿经营者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八条引导旅游民宿业集群发展,旅游民宿业集群范围 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肥东县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肥东县旅游民宿信息登记表